辽宁亿视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亿视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佳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辽1381民初422号

原告:辽宁亿视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48号。

法定代表人:邵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艳佳,辽宁讯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佳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宏伟区龙泽花小区B区41号楼4号1-2层。

法定代表人:王殿生,经理。

被告:***,男,196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原告辽宁亿视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佳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辽宁亿视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艳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辽宁佳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辽宁亿视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安防工程款194824.49元,从2017年5月16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到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借中心公布的代理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至起诉日(2021年1月6日)为34214.7元,合计229039.19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被告***为被告辽宁佳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殿生的同胞弟弟,2015年原告公司副总经理乔丽艳经朋友与被告***相识并就北票盛都银行安防监控工程进行了洽谈,并最终确认了工程价款194827.49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原告按***的要求完成了施工,在主张价款期间,被告***以其为北票盛都银行经办人的身份为原告出具了证明一份,承诺将工程款于2017年5月15日前结清,因被告***在原告洽谈及施工过程中均自称为北票盛都银行的人员,原告于2020年4月26日将北票盛都银行列为被告起诉要求支付工程价款,庭审过程中得知被告辽宁佳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存在,且北票盛都银行与辽宁佳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总包关系,并将安防工程价款向辽宁佳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予以支付。鉴于***与原告达成口头合同且原告已实际履行完毕并经安防验收合格,被告辽宁佳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取了原告施工的安防工程价款,因此要求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并支付利息。

被告辽宁佳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2020)辽13民终248号民事判决书、(2020)辽1381民初1383号民事判决书两份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2014年11月15日北票市盛都村镇银行筹建工作小组与辽宁佳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书约定北票盛都村镇银行筹建工作小组将筹建的北票盛都村镇银行办公场所的装饰装修等工程发包给辽宁佳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总价款6608614.61元。

2015年原告辽宁亿视电子工程公司的副总经理乔立艳经朋友介绍与已在筹建装修的北票盛都村镇银行办公场所的***相识,双方就本案涉及的筹建的北票盛都银行安防监控工程进行了洽谈,最终确认本案涉案工程价款合计194,824.49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双方洽谈后,原告辽宁亿视电子工程公司进场施工,工程于2015年3月施工完毕。同月,北票盛都村镇银行安防监控工程进行验收,在工程验收单的验收人处有***的签字以及加盖了北票盛都村镇银行筹建工作小组的公章。加盖的北票盛都村镇银行筹建工作小组的公章并不是***所为。2015年4月25日,***以被告北票盛都村镇银行经办人名义给原告辽宁亿视电子工程公司出具证明一份,承诺该工程款于2017年5月15日前结清,证明书底部有***的签名捺印,但没有被告北票盛都村镇银行筹建工作小组的盖章。

在2014年11月15日北票市盛都村镇银行筹建工作小组与辽阳佳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工程总价款为6,608,614.61元(包括银行装饰装修工程)。2015年12月24日朝阳正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朝正会审核(2015)034号《北票市盛都村镇银行装修改造工程竣工决算审核报告》中发表的审核意见为:北票盛都村镇银行由辽阳佳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工程项目组成部分总价格为6,608,614.61元(包括银行装饰装修工程的价款3,210,158.47元)。由北票盛都村镇银行筹建工作小组和辽阳佳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盖章的《建筑工程(决)算书》中显示:建设单位为北票盛都村镇银行,施工单位为辽阳佳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名称为银行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造价为3,210,158.47元;在《建筑工程(决)算书》附带的价格表中,这3,210,158.47元的工程中,包括价款为303,564.72元的视频监控工程。此视频监控工程即是原告辽宁亿视电子工程公司与***洽谈的本案涉及的安防监控工程。北票盛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已将321015847元工程款打给了被告辽宁佳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2014年11月15日北票盛都村镇银行筹建工作小组与辽宁佳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书、建筑工程决算书,此项安防监控工程早已在原告辽宁亿视电子工程公司施工安装之前承包给了辽阳佳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辽宁亿视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承揽的视频监控工程从开始洽谈到最后均是辽宁亿视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之间进行的,辽宁亿视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是视频监控工程实际承揽人。因该工程款已打给辽宁佳禾建筑有限公司,辽宁佳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将工程款194824.49元返还给原告并支付利息,被告***应负连带给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辽宁佳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亿视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94824.49元并给付利息,利率从2017年5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给付完毕之日止;被告***负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36元由被告辽宁佳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全胜

人民陪审员  纪瑞连

人民陪审员  後 亮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孙 蕾

书 记 员 王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