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市于洪区城市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114执752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十四号3甲6号。 被执行人:沈阳市于洪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黄海路37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沈阳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市于洪区城市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3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在2023年3月13日申请人沈阳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市于洪区城市管理局达成和解,现申请人沈阳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辽0114执752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且符合办理条件后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丁 宁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