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3民初982号之一
原告:沈阳亚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正良三路5-6号(2-4-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MA0P579P8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威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兆彬,系辽宁威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十四号3甲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683329867R。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亚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沈阳亚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9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10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媛媛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姜 维
书 记 员 ***
本案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