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4民初11966号
原告:***,男,198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告:**,男,197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沈阳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十四号3甲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沈阳医学院,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黄河北大街146号。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被告沈阳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沈阳医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彬彬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鸣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