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市于洪区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沈阳市于洪区城市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14民初18255号
原告:沈阳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十四号3甲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683329867R。
被告:沈阳市于洪区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住址:沈阳市于洪区巢湖街30-1号。
负责人:**,系该单位主任。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0114MB16663579。
被告:沈阳市于洪区城市建设局(沈阳市于洪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住址:沈阳市于洪区黄海路39-1号。
负责人:***,系该单位局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11400161280XY。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于洪区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被告沈阳市于洪区城市建设局(沈阳市于洪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