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宇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2)辽0114执恢10-1号
***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你单位与***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向申请人支付执行款及利息。
(2)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3)负担案件受理费及本案申请执行费。
特此通知。
执行员  王昕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连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