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2民初11464号
原告:***,男,1965年3月23曰出生,汉族,住阳市皇姑区。
被告:沈阳宇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洞庭湖街56号。
法定代表人:丁学雷。
被告:沈阳晨星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南宁北街28号233。
法定代表人:衣翠艳。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沈阳宇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沈阳晨星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3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金春雷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程慧
书记员廖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