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宇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工业大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91民初1507号
原告:***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彭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学素,辽宁昊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工业大学,住所地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郭连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工业大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4月13日向原告发出诉讼费预缴通知单,通知其于接本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缴诉讼费,如在收到本通知次日起7日内仍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即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秦滇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佳瑶
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