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1民初1720号
原告:辽宁盛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望泽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王凤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碧希,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波,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苏家屯苏宁易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枫杨路69号。
原告辽宁盛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苏家屯苏宁易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收到原告的起诉状,经审查后同意立案并于当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但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辽宁盛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郭晓宁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 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