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盛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4民申18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叔业武,男,198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克山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8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关达,男,1986年9月20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绥中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长安,男,196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长德,男,197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叔荣利,男,196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克山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邹彦利,男,197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初树森,男,198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克山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洪生,男,198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朋,男,1990年3月25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绥中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黄海宾,男,1981年12月18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绥中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冯印海,男,196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克山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汪景成,男,197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克东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叔荣生,男,1977年9月27日出生,满族,住黑龙江省克山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黄福玉,男,196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初广兴,男,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窦万昌,男,197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克山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久全,男,196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克山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福君,男,196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刚,男,197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徐龙,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尚志市。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陶维霞,女,1963年5月9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绥中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魏满全,男,199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义,男,195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克山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许相仁,男,196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建国,男,198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许长福,男,198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夏富,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长武,男,197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田希维,男,1954年5月6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绥中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仲平,男,198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绥中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杨铁山,男,1956年11月19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绥中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清友,男,196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傅印生,男,1961年6月1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绥中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关玉有,男,1963年12月4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绥中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傅朋,男,1987年6月5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绥中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宝山,男,196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秦来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金宇家,男,198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树河,男,196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长龙,男,197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朱国海,男,197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克山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朱国丰,男,197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克山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吴文革,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耿洪利,男,1975年9月29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绥中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贾怀军,男,1960年7月27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高连志,男,199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绥中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田小龙,男,1988年2月16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绥中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陶维守,男,1957年3月1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绥中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辽宁盛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海棠街33号。
法定代表人:王凤龙,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沈阳博韬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346号(1-29-1室)。
法定代表人:柳伟君,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辽宁西北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十四纬路5号。
法定代表人:曹思超,系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叔业武因与被申请人***、关达、李长安、李长德、叔荣利、***、邹彦利、初树森、李洪生、张朋、黄海宾、冯印海、汪景成、叔荣生、黄福玉、初广兴、窦万昌、张久全、王福君、李刚、徐龙、陶维霞、魏满全、张义、许相仁、张建国、许长福、夏富、李长武、田希维、仲平、杨铁山、李清友、傅印生、关玉有、傅朋、张宝山、金宇家、王树河、李长龙、朱国海、朱国丰、吴文革、耿洪利、贾怀军、高连志、田小龙、陶维守(以下简称***等48名农民工人)、辽宁盛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欣电力)、沈阳博韬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韬电气)、辽宁西北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北供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辽0423民初26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叔业武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提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依据查明的事实,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即案涉纠纷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还是建设施工合同纠纷;西北供水、盛欣电力、博韬电气是否承担连带给付义务;***等48名农民工主张的人工费金额确定的问题,已作充分的阐明论理,所作判决,并无不当。现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叔业武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兴长奕
审判员  田水春
审判员  张杰明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宋秀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