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1民初2396号之二
申请人:辽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沈阳苏家屯苏宁易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望赟。
原告辽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苏家屯苏宁易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辽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请求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沈阳苏家屯苏宁易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7199.3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辽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沈阳苏家屯苏宁易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7199.3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