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建安科技有限公司

长春汇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沈阳建安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1民终6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汇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同志街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建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89-1号80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长春汇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建安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吉0104民初48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2日向上诉人送达了《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上诉人长春汇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未在《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确定的2017年12月29日前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长春汇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陶铮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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