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建安科技有限公司

沈阳建安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市大东区天龙家园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104执676号
申请人:沈阳建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89-1号802。
法定代表人:刘建业,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沈阳市大东区天龙家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小什字街39号。
负责人:孙宝元。
申请人沈阳建安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沈阳市大东区天龙家园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我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2019)辽0104民初3039号判决,执行标的1006559.87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沈阳市大东区天龙家园业主委员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信息进行了查控,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账户(未足额)。因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辽0104执67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鉴铭宇
审判员 : 李 超
审判员 :张景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明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