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凯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与沈阳凯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04民初5566-1号
原告:***,男,196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
被告:沈阳凯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康平县小城子镇腰段村。
法定代表人:张凯,系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沈阳凯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案情需要,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郑友杰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