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辽01**执951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凯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康平县小城子镇腰段村。
法定代表人张峰,系经理。
被执行人,沈阳中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新区**义街**号**座**层**号。
法定代表人代国亮,系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沈阳凯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中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沈阳凯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依据(2014)东陵民三初字第69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沈阳中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677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占龙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李晓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