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凯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凯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民终71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凯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康平县小城子镇腰段村。
法定代表人:张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赫鸣,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凯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4民初5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的第四项诉讼请求为:“给予失业金,赔偿金1900×3个月=2700元或补偿金失业金1550元×4个月=6200元”,而一审法院并未对赔偿金或补偿金的事项进行审理,属于遗漏诉讼请求。本案发回重审后,应查明被上诉人解除与上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的行为是否合法,进而认定被上诉人应否支付赔偿金或补偿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4民初55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孙卓
审判员  赵卫
审判员  李娜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刘振
书记员张鑫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