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旺宸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百雷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沈阳旺宸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作建设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沈中民三终字第014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沈阳百雷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聂思志,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3年9月17日生,蒙古族,住黑龙江省延寿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沈阳旺宸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宁同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沈阳百雷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旺宸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作建设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5)于民三初字第000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判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上诉人沈阳百雷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沈阳百雷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89.4元减半收取25,044.7元,由上诉人沈阳百雷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岩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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