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同泽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圣科思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与沈阳同泽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14民初10375号 原告:沈阳圣科思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沈阳同泽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受理沈阳圣科思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同泽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圣科思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圣科思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03.5元,由原告沈阳圣科思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