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安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安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唐县公安局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102民初23359号
原告:沈阳安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3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北新区。
被告:唐县公安局,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光明路3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安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县公安局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阳安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唐县公安局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安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09元,减半收取4854.5元,由原告沈阳安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刘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柴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