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103执3082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安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3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75年7月18日出生,朝鲜族,***沈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安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30.445万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董立军
代理审判员安丹
代理审判员*良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