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06执保346号
申请人:淄博富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北郊镇后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785044926D。
法定代表人:林永胜,经理。
被申请人:***和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柳泉路280号晨报大厦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88450014F。
法定代表人:刘记清,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淄博富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和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和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价值2551399.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和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551399.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班金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