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润和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淄博富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和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06民初977号
申请人:淄博富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北郊镇后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785044926D。
法定代表人:林永胜,经理。
被申请人:***和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柳泉路***号晨报大厦*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88450014F。
法定代表人:刘记清,经理。
申请人淄博富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和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加工合同一案,申请人淄博富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和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价值2551399.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淄博富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名下车牌号为鲁C×××××的汽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富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淄博富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鲁C×××××的汽车;
二、冻结被申请人***和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551399.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00由申请人淄博富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继波
审判员  任 颖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邹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