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润和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淄博绿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淄博润和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执1410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绿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与联通路交叉口南150米潘成商贸购物广场**楼0104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328356676W。

法定代表人:张思盈,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淄博润和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晶大道**院内**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88450014F。

法定代表人:刘记青,经理。

被执行人:淄博中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东外环路以西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689479890L。

法定代表人:刘记青,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3民初5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淄博润和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淄博中农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淄博润和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淄博中农置业有限公司即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淄博润和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淄博中农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淄博润和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淄博中农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应当履行义务的存款(冻结、划拨存款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

二、若银行存款数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淄博润和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淄博中农置业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魏玉赅

审判员  王秀琴

审判员  李爱学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晨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