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执恢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淄博绿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与联通路交叉口南150米潘成商贸购物广场2号楼0104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328356676W。
法定代表人:张思盈,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淄博润和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晶大道265号院内2号楼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88450014F。
法定代表人:刘记青,经理。
被执行人:淄博中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东外环路以西、南外环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689479890L。
法定代表人:刘记青,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绿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润和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淄博中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淄博中农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山东省高青县东外环路以西、南外环路北侧(温泉花乡)2#16号的房产〔证号:09-0028091,面积168.01平方米〕。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淄博绿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淄博中农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山东省高青县东外环路以西、南外环路北侧(温泉花乡)2#16号的房产〔证号:09-0028091,面积168.01平方米〕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郭东辉
审判员 李爱学
审判员 姜修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晨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