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龙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恒联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龙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渝0101民初568号
原告重庆市恒联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重庆龙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市恒联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曾维怡
书记员  林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