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龙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龙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1民初9400号
 
原告:重庆龙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龙华街一支路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080205616。
法定代表人:陈**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世阳,重庆奎龙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有为,重庆奎龙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一般代理。
被告:***,男,196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重庆龙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重庆龙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龙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龙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2元,减半收取计186元,由重庆龙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  某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鲁玖洋
书 记 员  李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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