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1民初9416号
原告:重庆龙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龙华街一支路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080205616。
法定代表人:陈**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有为,重庆奎龙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1110266514,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世阳,重庆奎龙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1810030221,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重庆龙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重庆龙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龙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黄 某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鲁玖洋
书 记 员 李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