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龙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龙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9217)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1民初9398号



原告:重庆龙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龙华街一支路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080205616。

法定代表人:陈**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世阳,重庆奎龙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1810030221,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有为,重庆奎龙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1110266514,一般代理。

被告:***,男,196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重庆龙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重庆龙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龙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龙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2元,减半收取计136元,由重庆龙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 某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鲁玖洋

书 记 员  李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