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1民初9519号之二
原告:重庆龙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龙华街一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080205616。
法定代表人:陈**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万州区太白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2201071100993,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万州区太白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2201141100099,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7年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号,现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重庆龙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原告重庆龙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龙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龙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7元,减半收取计513.5元,由重庆龙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 华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李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