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3)渝0101行初43号
原告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龙华街一支路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08020561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市开州区浦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江南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10086302344。
法定代表人***,局长。
出庭负责人胡某,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男,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男,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代理人***,男,199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系***之子。
原告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已与第三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与第三人已经达成和解,原告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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