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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与重庆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祝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54民初771号 原告:段某某,男,汉族,1972年05月08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开州区汉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开州区汉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某某,男,汉族,1960年05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 被告:祝某某,男,汉族,1981年10月01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开州区丰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开州区丰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段某某与被告吴某某、被告祝某某、被告重庆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30日立案,原告段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