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某某与重庆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祝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54民初771号
原告:段某某,男,汉族,1972年05月08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开州区汉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开州区汉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某某,男,汉族,1960年05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
被告:祝某某,男,汉族,1981年10月01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开州区丰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开州区丰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段某某与被告吴某某、被告祝某某、被告重庆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30日立案,原告段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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