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681民初6279号
原告:***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
法定代表人:谢舒展,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赞枝,福建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艺勇,福建弘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省华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嘉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冠杰,总经理。
原告***远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华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远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远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4420元,减半收取计2210元,由***远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毓彬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高少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