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781民初1258号
申请人:介休市商砼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介休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8158851233X5。
被申请人:介休市汾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介休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81779584758C。
被申请人:介休市汾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城南分公司。
负责人:***。
地址:介休市××镇××村××路××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810998817409。
介休市商砼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介休市汾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介休市汾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城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介休市商砼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二○二二年八月二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介休市汾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介休市汾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城南分公司银行存款25842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介休市商砼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单号13061191920220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第一百条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介休市汾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介休市汾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城南分公司银行存款25842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郝晨翀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