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休市汾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介休市汾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来贵分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781民初196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介休市。 被告:介休市汾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来贵分公司,住所地介休市绵山镇***村。 代表人:***,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介休市汾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介休市义棠镇小宋曲村村民委员会北36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介休市汾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来贵分公司、介休市汾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