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781民初196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介休市。
被告:介休市汾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来贵分公司,住所地介休市绵山镇***村。
代表人:***,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介休市汾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介休市义棠镇小宋曲村村民委员会北36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介休市汾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来贵分公司、介休市汾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