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休市汾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介休市汾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7民终18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3月5日生,汉族,现住临汾市洪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囤,山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介休市汾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介休市义棠镇北村。 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介休市汾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介休市义棠镇小***。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男,汉族,系山西省介休市汾河建筑安装公司分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介休市义棠镇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介休市义棠镇北村。 法定代表人:降海龙,系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降霖滋,男,汉族,1971年12月15日生,山西省介休市,系该村书记。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介休市汾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介休市汾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介休市义棠镇北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2019)晋0781民初10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应当追加**召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对债权转让的合法性予以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2019)晋0781民初10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3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韩 敏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