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7民终18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3月5日生,汉族,现住临汾市洪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囤,山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介休市汾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介休市义棠镇北村。
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介休市汾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介休市义棠镇小***。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男,汉族,系山西省介休市汾河建筑安装公司分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介休市义棠镇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介休市义棠镇北村。
法定代表人:降海龙,系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降霖滋,男,汉族,1971年12月15日生,山西省介休市,系该村书记。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介休市汾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介休市汾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介休市义棠镇北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2019)晋0781民初10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应当追加**召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对债权转让的合法性予以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2019)晋0781民初10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3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韩 敏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