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休市汾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梁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781民初1426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7年1月21日生,住介休市裕***B区。 被申请人:梁海,男,汉族,1969年11月1日生,住介休市。 被申请人:介休市汾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介休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81779584758C。 被申请人:介休市汾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介休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8166044044XP。 ***诉梁海、介休市汾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介休市汾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二○二○年十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梁海、介休市汾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介休市汾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单号13303013901099391823)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梁海、介休市汾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介休市汾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