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诉被告介休市汾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介休市汾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山西省介休市北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晋0781民初74-1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介休市汾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介休市汾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介休市义棠镇北村村民委员会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介休市汾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介休市汾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山西省介休市北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已和解为由,于2018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现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支配,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243元,减半收取28121.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