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山 西 省 介 休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晋0781民初1140号
申请人:***,男。
被申请人:介休市汾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
被申请人:介休市汾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西省介休市北村村民委员会。
***诉介休市汾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介休市汾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西省介休市北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二○一八年八月九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介休市汾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介休市汾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西省介休市北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152.744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1330301390048858943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介休市汾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介休市汾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西省介休市北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152.744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宋 丽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