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6民初13268号
原告:北京时代光华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朱肃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鲜娜,该司员工。
被告:广州市峰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陈亿华。
原告北京时代光华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峰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原告北京时代光华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时代光华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廖雅婧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陈 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