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苴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理山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苴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301民初2685号
原告:大理山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理市大理经济开发区满江片区金K海景商住小区A3栋604-6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7972163264。
法定代表人:王旭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星,女,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苴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楚雄市开发区永宁街三江花园东侧1幢2单元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686181589U。
法定代表人:李波,经理。
原告大理山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苴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原告大理山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理山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理山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大理山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员  宋国礼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郑会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