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苴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苴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苴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洱源县分公司等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23民监5号 监督机关:**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苴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省楚雄市开发区永宁街三江花园东侧1幢2**2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686181589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86年12月19日生,汉族,**省昆明市人,大学文化,现住**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县。 原审被告:**苴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洱源县分公司。营业场所:**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源县邓川镇德源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30MA6FFJYHXN。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男,1980年12月1日生,汉族,**省禄丰县人,原住**省禄丰县,现下落不明。 **苴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苴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洱源县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作出(2022)云23民终47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23年8月15日,楚雄州检察院以楚州检民监〔2023〕21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董 波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邓 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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