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召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建工建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召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民初34504号
原告:上海建工建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溯源,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征远,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召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iv>
法定代表人:杜建良。
原告上海建工建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召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建工建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建工建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建工建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叶沈翔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王芃芃
书 记 员 王芃芃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