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召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恩广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召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7民初9383号





原告:上海恩广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运平,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召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杜建良。
原告上海恩广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召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上海恩广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恩广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4元,减半收取532元,由原告上海恩广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徐 霖






书 记 员


高 甜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