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民初15189号
原告:昆山沪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张浦镇长顺路288号2号房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P1K5117。
法定代表人:孙炳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新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召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闵行区纪翟路27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770930271F。
法定代表人:杜建良。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昆山沪顺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召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后申请撤诉,亦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昆山沪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洪 巍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胡凡青
书 记 员 汤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