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11855号
原告:上海恒飞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于慎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昌胜,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召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杜建良。
被告:博格华纳(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DANIELROBERTETUE。
本院审理的原告上海恒飞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召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博格华纳(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当事人因疫情防控影响不能正常参加相关诉讼活动,可以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诉讼中止的规定。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沈慧芬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张金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十三条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