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11855号之一
原告:上海恒飞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于慎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昌胜,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召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杜建良。
被告:博格华纳(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DANIELROBERTETUE。
原告上海恒飞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召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博格华纳(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上海恒飞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恒飞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恒飞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收人民币1,007.25元,由原告上海恒飞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沈慧芬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金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