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召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召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2)沪0112执恢13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召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纪翟路2788号。
被执行人:上海辉韵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环城西路477号1层。
被执行人:**,男,198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沪0112民初18567号、(2021)沪0112民初4065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上海召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偿还人民币281,344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4,120.16元,并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辉韵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85,464.16元和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二、上述前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顾红兵

书 记 员

魏元翰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