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10民初3185号之一
申请人:芜湖县强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省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6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
申请人芜湖县强胜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省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69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芜湖县强胜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或银行存款人民币69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芜湖县强胜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承 毅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