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内0502执10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
被执行人通辽鑫达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通辽鑫达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通辽市科尔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通科劳人裁字(2018)第47号仲裁裁决书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通辽鑫达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我院提出本案已经提起诉讼并提交了诉讼费收款票据及起诉状等证据,经我院调查科区法院已于2018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受理案号(2018)内0502民初2626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