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鑫达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通辽鑫达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502民初2629号
原告:通辽鑫达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建国路北段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金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金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通辽鑫达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于2018年3月30日立案,原告通辽鑫达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通辽鑫达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辽鑫达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通辽鑫达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